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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吗?IPO在审期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一律锁定36个月!
来源:投行小兵     时间:2023-06-15 13:57:05

1、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规定,“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

2、关于IPO之前突击入股锁定36个月问题,已经规定了很多年,基本上也没有分歧,并且明确锁定的起始日是工商变更手续之日日。当然,实践中也会有探讨:申报前是申报基准日还是最后确定的申报材料提交的日期?增资入股的时间是协议签订的时间、打款到账的时间,还是最终工商变更的时间?毕竟,突击入股的一般都是专业的股权投资机构,锁定12个月还是36个月影响还是非常大的,因而能够擦边就擦边,能够钻法律漏洞就积极寻找,因而也就有了各种讨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5号》中“5-19在审期间分红及转增股本”相关规定,发行人在审期间可以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4、 这一条在IPO审核规则中算是一个比较大的突破,也就是IPO审核期间,新增股东可能有相对的限制,不过老股东的新增股本是没有限制的,尤其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作为一种对于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没有任何影响的操作,更不应该有所限制。

5、 上一期深交所的IPO审核动态以及最新一期的上交所的IPO审核动态,都确定了一个新的标准,那就是:发行人在审期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视同突击入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

6、这个规定的出现还是在市场上引起了一些讨论和争议,那么这样的理解是不是合理呢?小兵这样分析:

①为什么突击入股的股份要锁定36个月,主要是为了防止利益输送,或者说是对于这种有点投机行为的一种变相的惩罚。

②如果这样理解,那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不是投机行为呢?显然不一定是,那么是不是需要被惩罚呢?或许也不一定。

③目前的规定,自然是为了防止有人利用规则漏洞,在突击入股的情况下少登记股份,等在审期间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从而规避锁定期。但是,这样的规定,是不是有点一刀切呢?

④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一种股东自主的决定,算是原有股东持有股份的一种孳息,按照民法典基本规则,那么转增的股本的锁定期应该跟原来股份的待遇是一样的。

⑤换句话说,如果原来的股东持有股份锁定36个月的,那么转增的股份同样锁定三十六个月,并且每一次转增起算的基准日都是新的一次工商变更日期,这样才能避免有人第一次少入股后来再转增这个漏洞;反之,如果原来锁定期只有12个月,那么转增的股份也应该只锁定12个月。

⑥当然,上面的讨论前提是所有的股东同比例转增股本,如果是某些股东定向转增股本,那么一律锁定36个月逻辑就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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