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的程序是以下几点:
1.申请。将相关证明和资料提交给登记部门:
(1)户口本,身份证。
(资料图)
(2)申请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如果是福利院的孤儿,还需要出示该福利院提供的准收养证明。
(4)如果是弃婴,则需要准备有关机构提供的联系不上其生父母的证明。
(5)若是身有残疾的孩子,要出示县级医院或者所在孤儿院提供的残疾证明。
注:有人事部门的单位提供的证明才有效,并且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提交材料后,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的初衷,并且保证不丢弃、不虐待并且抚养被收养人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2.审查。登记部门会对申请人经行完善的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1)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如果是夫妇,二者都需要审查。
(2)了解申请人的为什么要收养,观察其真实意思表达。
(3)查看申请人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被收养者大于十岁,还要询问他的意愿。了解孩子的来源,认真审查看看是否为假弃婴。
(4)了解申请人是否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5)了解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3.登记。
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三、收养孤儿是法律行为,收养孤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找法网提醒您,收养孤儿的人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民事行为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对民事主体资格的要求。
下一篇:最后一页